TRAB如何识别域外证据?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TRAB如何识别域外证据?

关于TRAB认定的域外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解释: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从该条的措辞来看,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已经从必要前提简化为补充条件。即使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未经公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只有当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未经公证无法确定证明力,或者对方提交证据否认域外证据真实性时,当事人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说明材料的,应当附中文译本。提交外文证据的一方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与原《规则》相比,这一点没有改变,也是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证据要求一致的地方。只要是外国证据,无论是否在境外形成,都需要附有中文译本。

二、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商标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变更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属于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注册商标作部分或微小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对图形部分作一些改动、增减而不改变图形主体等。)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的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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