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与外国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吗?
1.商标可以与外国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吗?
商标与外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一般不允许在商标使用中增加外国国名。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相同的,应当判断为与外国相同。如果商标的字符与外国名称的字符相似或包含相同或相似的字符,则该商标被判定为与外国名称相似。下列情况除外:
(a)经政府同意。
适用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在外国注册该商标的,视为外国政府同意。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商标与外国旧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如果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原产地,将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4)商标的文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易于公众思考的中文国家缩写组成,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解。但如果公众容易误解商品的原产地,将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含有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商标整体为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
(6)商标所包含的国名独立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该国名仅作为申请人所属国家的真实代表。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商标公告初步审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他们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不在中国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第二,新商标申请人与商标直接相关,而商标异议人不一定与被异议商标或被引用商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商标,任何未经商标局审定或在《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中公布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捕捉异议的类别。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形式审查驳回的商标和实质审查驳回的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此外,未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
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局依法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前或者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三个月内不予受理。如果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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