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期间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异议期间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异议期间使用商标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异议期过后确定为无效商标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是有效商标,商标所有人有追溯权。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或者复审的决定生效。

异议经审查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时起计算。自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止,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对人民法院在宣告无效前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商标侵权赔偿、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不按照前款规定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商标权在异议期间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异议期过后认定无效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果是有效商标,商标所有人有追溯权。如需法律帮助,读者可前往涩谷商标网咨询。涩谷商标网有专业律师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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