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商标权需要摊销吗?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永久商标权需要摊销吗?

商标权需要摊销,摊销成本低。也可以是分摊采购成本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可以批准延长六个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该注册商标予以注销。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登记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无形资产摊销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从金额上来说,一般来说摊销费用远小于折旧费用,也就是说大部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远远大于无形资产,所以摊销和折旧一般不加区分地一起披露。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准的商品上独家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用权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不能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效力范围不同。使用权是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禁止权是指反对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注册的商品。也就是说,注册人在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仅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使用的商品,不能用于其他类似商品;

二是限于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不得使用超出核准范围的类似文字、图形。

但禁止权的效力范围不同,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

也就是说,禁止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

二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

(3)许可。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注册商标。本质上,办事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发展横向联盟、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激活流通、满足消费者需求、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4)转让权利。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一切行为。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商标所有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生效。

以上知识就是边肖对永久商标权是否需要摊销问题的回答。可见,我国相关规定明确表示,摊销在我国市场发展非常必要,可以降低投资者风险,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会计制度。因此,商标权需要摊销,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到涩谷商标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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