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承诺的销售是否侵犯商标权?

销售商标的承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销售产品的承诺和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一是被诉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承诺在同一商品上销售相同商标产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诉侵权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承诺在同一商品上销售类似商标产品,或者承诺在类似商品上销售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产品,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承诺销售商标是商标使用的较低概念。虽然《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具有部分竞合性,但就商标侵权的法律内涵、构成要件和损害后果而言,承诺销售商标不同于销售和使用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侵权的定性和损害赔偿的裁量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二是商标承诺销售侵权。

1、商标承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合理解决商标承诺销售的法律定性问题,首先要厘清商标承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商标承诺销售属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既可以是附合同条件的要约广告,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相关公众发布广告的要约邀请,还可以是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商品展示。销售行为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行为。

第二,两者的交付条件不同。商标承诺销售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但销售应当以交付标的物(包括无形资产)为构成要件。

第三,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程度不同。商标承诺销售处于销售准备阶段,是基于销售目的的展示和广告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印象或想法。销售商标产品已经产生交易行为,相关公众客观上混淆了商品来源,分割了本应属于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业交易机会,损害程度远远大于承诺销售商标。

2.商标承诺销售的法律适用。

承诺销售商标实际上是以销售为目的,在商业流通领域对商标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展示的行为。首先,客观上,其行为只是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关公众表达销售商标产品的意图,并非实际交付商品的行为。其次是主观上通过展览、广告等商业活动,期望获得交易机会。再次,商标承诺销售是商标使用的较低概念,属于广告和展示使用的范畴。它不同于商标销售和使用的交易环节,因此实际销售不应视为承诺销售的构成要件。最后,如果以实际销售作为判定侵权的必备要件,则承诺销售商标会纵容、鼓励企图“搭便车”、走近知名品牌的经营者以销售以外的广告、展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般为知名或知名品牌),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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