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如果没有被实际使用和侵权是否需要赔偿?

2022-11-28 来源: 未知

第一,注册商标没有被实际使用和侵权。需要赔偿吗?

需要赔偿的,在商标核准注册后,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未使用,且商标注册人不能证明其有其他损失的,商标注册人将不能因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新《商标法》增加了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商标法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审查批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就保护未注册商标而言,《商标法》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

2)两个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不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被赋予专用权,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仅被赋予优先注册权。《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同一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于恶意注册者,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没有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始终处于无权利保护的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核准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而被禁止使用。所以,想要安全使用普通商标,最好注册。

我们可以理解,根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实际使用,是需要赔偿的。国家法律有相关规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希望大家能理解。如有疑问,可咨询涩谷商标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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