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抄袭、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判断是什么?
1.对抄袭、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判断是什么?
1.复制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事实。
2.模仿是指复制他人的驰名商标,并遵循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特征。
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特征是指驰名商标在识别中起主要作用的部分或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其组合和字体表达、特定的图形构成和表达、特定的颜色组合。
3.翻译是指他人的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通过商标竞合的方式进行表达,这种语言与他人的驰名商标建立了对应关系,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或使用。
4.判断混淆和误导的可能性。
混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消费者误解商品/服务来源,认为标志为商标争议的商品/服务是知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提供的;
(2)使消费者认为商标为竞争商标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合作关系。
5.误导包括以下情况:
(1)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有相当联系,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2)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6.混淆、误导的判断不是基于实际的混淆、误导,而只是基于混淆、误导的可能性。
7.判断混淆和误导的可能性,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争议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相似程度;
(二)他人驰名商标的独创性;
(三)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
(4)争议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五)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审判标准。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对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其他使商标出名的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进行相应认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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