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中如何证明?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复审中如何证明?

商标复审中,当事人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正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和摘录;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原始书证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本的,应当注明出处,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原件核实的复印件或者证明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如果原始的是大量的物种,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复审证据主要包括商标使用证据,如引用商标、商标使用对象、照片、商业票据、广告、产品介绍和说明等。,并应附上证据目录,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事实、碎片和页码。

二、商标复审有哪些情况?

1.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不满;

2.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不满;

3.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当事人的申请;

4.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不满;

5.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不满;

6.重新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对商标局的决定和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复审时的事实状况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未按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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