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2022-11-28 来源: 未知

1.商标异议答辩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商标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异议人或者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商标公告初步审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他们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不在中国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第二,新商标申请人与商标直接相关,而商标异议人不一定与被异议商标或被引用商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商标,任何未经商标局审定或在《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中公布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捕捉异议的类别。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形式审查驳回的商标和实质审查驳回的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此外,未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

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局依法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前或者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三个月内不予受理。如果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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