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透明度和合法权益有哪些相关规定?
1.商标异议透明度和合法权益有哪些相关规定?
(1)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对商标局工作的有效社会监督。
(2)合法权益。
在商标局的实体审查中,难以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的情形。同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标准的执行,存在不同人有不同意见的情况,在先商标所有人也可能认为初步核准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其反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事实和理由,防止有瑕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被申请人答辩权。被申请人通过答辩,也可以反驳异议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让其申请的商标得以注册。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商标公告初步审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他们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不在中国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第二,新商标申请人与商标直接相关,而商标异议人不一定与被异议商标或被引用商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异议。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商标,任何未经商标局审定或在《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中公布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捕捉异议的类别。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形式审查驳回的商标和实质审查驳回的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此外,未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范围内。
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局依法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前或者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三个月内不予受理。如果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则顺延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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