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撤销商标复审?
1.如何提出商标撤销审查?
商标被商标局撤销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有两种方式和方法可以应用:
第一,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和复审;
二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和复审。
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撤销复审,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大厅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窗口亲自申请或邮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撤销审查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的,应当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国家承认的组织代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撤销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被代理人的国籍。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二、商标复审有哪些情况?
1.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不满;
2.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不满;
3.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当事人的申请;
4.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不满;
5.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不满;
6.重新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驳回期限届满,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的相关程序仍在进行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对商标局的决定和复审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复审时的事实状况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未按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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