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法律效力。
一、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被商标管理部门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拒绝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二、申请注销注册商标需准备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2.申请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
3.如果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者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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