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注册商标怎么办?
一、遇到注册商标怎么办?
商标注册的处理方法如下:
1.注册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时,提出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第三十三条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认为违反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2.注册商标被核准后,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该注册商标视为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二、恶意抢注商标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预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
4.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的其他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恶意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事实上,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设计、作品、名称、肖像注册为商标。
(3)以垄断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
这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抢注标志作为商标属于公共资源。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相关公众在使用时容易混淆商品的产地或者特征。例如:
1.在“旅游服务”项目中申请景区名称登记。
2.申请注册代表商品特征的原产地名称。
3.申请注册为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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