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一、商标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商标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管辖法院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的民事、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认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的;
(二)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定不服的;
(三)拒绝接受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认的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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