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注册构成要素
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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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丹麦规定,以书写描绘表示的,能够将一实体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都具有可注册性。尤其是:文字、组合文字,包括标识语;姓名、企业名称或不动产的名称;字母和数字;图形或图画;商品的形状、装潢或包装。
但是,当注册商标中并没有包含单独不可注册要素,却有特殊的理由认为在商标权范围内其有可能引起怀疑的,这样的要素明确规定是在保护之外的。如果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的要素之后有可注册性,则可以为这些要素提交新的申请,或者在整个包含这些要素的商标上提交新的申请。
丹麦商标法律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外国商标的所有人必须指定一个居住在丹麦的代理人办理有关商标的事宜,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在商 标注册簿备案。在丹麦没有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国家均没有住址或商业驻地的申请人,在丹麦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 证明该商标已经在其本国获准注册,并且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与在丹麦提交的申请一致。但是,如果申请人本国与丹麦签定有互惠协议时,丹麦工业部可以就其 是否提供上述证明作出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可以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未来企业的竞争是企业知名度和知识产权的竞争,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维护,不仅可以在企业发展初期的宣传和推广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随着企业的发展,知名度的不断提高,相关知识产权也将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企业在进行业务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