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商标申请和注册
(一)所需文件
1.英文申请书,附商标图样; 2.签署的委托书; 3.商标电版(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 4.10张商标图样(普通文字商标不需要),如果指定颜色,提供10张彩色图样; 5.提交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供经过公证的国内注册证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商标局。申请文件需符合规定格式,一式两份。注册官收到注册申请后将对近似商标进行查询,如有反对意见,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在2个月内不答复或不申请听证,则视为放弃申请。注册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申请或要求放弃专用权。非津巴布韦居民必须指定代理人。 答复官方意见的期限为2个月。可以申请延期,每次延期3个月,可延期2次。2次延期后如果仍需延期,需得到注册官同意,并且每次只能延期2个月。
(三)办理中请程序的期限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在提交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完申请程序,注册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14天内或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申请程序,否则,将视为放弃申请。
(四)商标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核准之前也可以在核准之后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注册官对其附加的条件或限制应一并公告。
(五)商标异议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异议人可以申请延期2个月,如果异议人和申请人达成协议,可以再延期2个月。 申请人在收到注册官送交的异议理由书副本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提交答辩书。证据提交后举行听证并由注册官作出裁定。对于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注册官可以移交法院予以裁定。 如果异议成功,注册官可要求申请人撤回申请并不予注册。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诉。
(六)上诉
对注册官的任何要求或决定都可以向专利法庭上诉,并可以进一步向高级法院上诉。上诉期限为2个月或者为法庭或法院允许的其他更长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