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于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快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一、背景意义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的具体措施。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有效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2022年3月,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窗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对于提高国际竞争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积极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修炼内功,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更好展示我国政府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立场,进一步敞开大门,欢迎全球企业来华投资创业,有效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创新福祉惠及世界人民。
二、主要特点
《方案》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意见》《推进计划》目标任务为基点,紧紧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要求,结合地方建设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的重点任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高位推动,系统部署。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是知识产权领域首个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国家级创建示范项目,具有里程碑意义。《方案》针对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法治化水平不够、侵权惩戒威慑力不够、全链条保护偏弱、基础投入不足等问题,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建设目标及方向,重点围绕法规完善、机制优化、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国际合作和资源保障等多方面,提出了一揽子重点建设任务,对于各地部署落实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任务,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方案》紧扣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和工作实际需求,明确示范区遴选建设的主要工作目标,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以及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等六个方面,提出近40项具体建设重点任务。《方案》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相关地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针对性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定位准确、重点突出、任务具体、可行性强。同时,希望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创新,切实发挥示范带动的高地效应。
第三,协同推进,政策护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各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示范区建设中的创新举措,设计示范区的遴选及认定指标,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怎么建”“怎么管”“怎么用”指出了明确目标。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管理机制,重点加大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印发示范区建设政策支持清单,加强示范区建设申报指导,对示范区(含建设城市〔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
三、基本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部分,拟于2025年前,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即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完成示范区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
重点任务部分,《方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以及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任务。
组织实施部分,《方案》明确了创建主体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创建示范程序。
保障措施部分,《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示范、强化政策支持、做好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保障要求。
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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