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性是如何判断的呢?

2022-11-28 来源: 未知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分为三类: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图形的;仅直接表达商品质量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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