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

2022-11-28 来源: 未知

  据平克曼商标了解,很多人都收到过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信件,但是很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撤三”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从而也造成过重大的损失。所以今天平克曼商标想给大家讲讲“商标撤三”的法律规定。商标撤三实际上是指如果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

  关于商标撤三在法律上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

  如下: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里平克曼商标就要给各位敲黑板划重点了!首先,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没有正当理由”,二是“连续三年”。所以想要证明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要尤其注意这两点。那么商标使用证据到底包括哪些呢?平克曼商标告诉您:

  1、时间要在三年以内

  2、必须是被撤销商标或者其单独文字和图形部分及其变形

  3、必须是被撤销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内

  4、资料提供人为现注册人以及前商标所有或者许可使用人

  5、以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为佳

  那如果满足了连续三年没使用就一定会被撤销了吗?应该有人会有这个疑问吧。平克曼商标的回答是不一定。因为《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

  以上就是“商标撤三”的一些法律规定了,不过平克曼商标认为如果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没有正当理由。就真的是没点能物尽其用了。这时候还不如选择把闲置的商标转让出去,平克曼商标作为专业的商标转让代理机构,一定会最大化保证您的利益,给您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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