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在这个知识占据主导的社会,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前总听别人说没文化真可怕,现在觉得真是一点毛病也没有哇。
既然知识这么重要,人们对知识产权自然也是越来越重视了,我相信大多数人都应该对知识产权有个大致的概念,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它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但今天平克曼商标要说的并不是知识产权,而是跟它有着些许相同之处的商标权。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但是它又有他独有的法律特征,并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绝对性和普遍性绝对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及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的,无须他人行为的协助。
普遍性是指商标权对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成立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商标权所有人以外,其他一切人普遍地负有不得侵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的义务。
2、专有性和排他性专有性又称独占性和垄断性。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未经商标的所有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有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享有此种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即为此商标所有人独占,绝不允许别人侵犯。
3、时间性和地域性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但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商标权。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而且应及时取得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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