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有哪些区别?
众所周知,商标界的专有名词极容易混淆。今天平克曼商标就给大家讲讲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区别。
两者从字面意思看起来虽然差不多,但其实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获取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转让之后方可提起。
下面将有平克曼商标为您解答,关于两者在实际运用中的差异: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商标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最后,平克曼商标要告诉大家,无论是商标异议还是商标争议,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某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
平克曼商标网是一家专业提供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买卖交易的平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有任何疑问,可以【立即咨询】咱们平台的客服或者添加微信号【15517851322】
了解更多信息!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