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认识误区都有哪些?
大家平时在观看电视广告的时候是不是经常会听见驰名商标这个词汇,但是据平克曼商标了解,现在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对驰名商标存在很多认识误区,甚至于会把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混为一谈。所以,平克曼商标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大家对驰名商标可能存在的一些误区。
1、认为驰名商标一种评定类的荣誉称号
平克曼商标给出的解释如下:驰名商标并不是荣誉称号,它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且驰名商标认定和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那么把它当成荣誉称号的误区又是怎样形成的呢?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所以公众人士的认识的转变也存在着一个过程。另外,各行各业的评比也让人们的意识存在一个惯性。所以长此以往人们自然也就有了这个误区。
2、认为驰名一经认定,终生有效
平克曼商标给出的解释如下:商标的驰名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竞争不断,市场状态也不断在变化,,因此商标知名度也是不断地在发生变化。而且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原则也决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中对特定的商标和商品才有效。因此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重新举证证明。所以,这种说法是有错误的。
3、认为精致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不合理
现行商标法十四条第五款虽然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是并非是要禁止市场主体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而是禁止市场主体忽略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效力,从而不公平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4、认为驰名商标是对质量的保障
驰名商标认定的是知名度,而产品的质量监管不是商标和驰名商标制度的的功能。商标的基本功能只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以上就是大家平时对驰名商标最容易出现的一些误区,了解和及时纠正这些误区,才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转让的过程当中如遇到这些情况,可别再有这些错误的认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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