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交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商标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二)商标注册人容许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有必要签定商标运用容许合同。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签订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存。被许可人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应当予以通知。
(三)商标权有期限限制。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前,应当首先检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仍处于使用期,使用期多长。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否已经完成。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转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专有权使用商标的商标,或允许他人使用商标,从而欺骗对方。
(四)允许他人使用药品、烟草制品和其他具有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当将清洁管理部门或者烟草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附县级。许可合同副本提交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批准所出示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批准这些证明文件。
(5)转让人必须使用药品、烟草产品及其他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一)受让药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清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被转让的卷烟、雪茄、包装烟草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有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卷烟的证明文件;被转让的卷烟、雪茄、包装烟草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有烟草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证书;
(三)转让其他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其他产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未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商标局责令提供但仍拒绝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的,被许可人的主体视为不合格,允许使用商标权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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