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要不要遵守商标法呢?
即使是未注册的商标,也不能使用《商标法》中禁止使用的名称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于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是有规定的,赋予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国旗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显然‘中国之水’使用了我国国名,虽然是未注册商标,但是也违反了商标法,工商局可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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