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一阶段协议涉及电商、商标、版权的文本内容
1.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和迅速的行动,包括针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通知和取缔制度。
2.中国应:
(A)要求迅速下架;
(B)免除真诚提交的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
(C)将权利人在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申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及。
(D)确保撤销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要求提供通知和反通知的相关信息,并惩罚恶意提交的通知和反通知。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的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对在线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4.双方同意酌情进一步合作打击侵权行为。
1.各方应对未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行动,打击电子商务平台上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泛滥。
2.中国应规定,电商平台因多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3.美国确认正在研究采取更多手段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为加强商标保护,当事人应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实施商标权,特别是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提供的待遇等同于本节规定的待遇。
1.如果根据客观标准,根据明确事实“合理怀疑”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行为,中国应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刑事执行。
2.美方确认,美国当局有权将适当案件移交刑事执法。
1.双方应提供足以威慑未来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行为的民事补救措施和刑事处罚。
2.中国应:
(A)作为过渡步骤,通过施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所允许的法定最高刑罚或接近法定最高刑罚,以阻吓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行为,以阻止未来的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行为,并加强现有补救措施和处罚的应用;以及。
(B)作为后续步骤,提高预先确定的最低和最高损害赔偿、监禁和罚款的幅度,以阻吓未来的知识产权盗窃或侵权行为。
3. 美方应酌情加强与中方在双边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下的沟通与合作,考虑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方面开展更多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的机会。
1.双方应确保迅速执行其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裁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罚款、处罚、支付金钱损害赔偿金、禁制令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执行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以确保判决的迅速执行,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工作指南和实施计划,并在网上公布执行结果的季度报告。
3.美国申明,美国现行措施可迅速执行判决,包括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判决。
1. 在涉及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
(A)订定一项法律推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姓名以通常方式注明为该作品、表演或留声机的作者、制作人、表演者或出版人的人是该作品、表演或留声机的指定权利持有人,而该版权或有关权利存在于该标的物内;
(B)当(A)节的推定成立时,在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免除提交版权或相关权利转让协议或其他文件的要求,以确定所有权、许可或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及
(C)规定被指控侵权人有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视情况而定),以证明其使用受版权或相关权利保护的作品是得到授权的,包括被指控侵权人声称已从权利持有人处获得使用该作品的许可(例如通过许可)的情况。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同等的待遇。
1.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不得要求办理鉴定证据的手续,包括要求领事官员盖章、盖章等可以通过规定介绍或者鉴定的证据或者伪证处罚的证人证言。
2. 不能通过规定介绍或者认证的证据,或者证人伪证处罚下的证言,中国应当简化公证和认证程序。
3.美国确认,美国现有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同等的待遇。
1. 在民事司法程序中,中国应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机会为其案件提供证人或专家,并对在诉讼中作证的任何证人进行质证。
2.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提供与本条规定同等的待遇。
与本协定知识产权章节有关的合作活动和倡议应取决于资源的可获得性、应请求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条款和条件。
各方同意加强双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该领域务实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讨论知识产权领域的两年一度的合作工作计划,包括联合计划、行业推广、信息和专家交流、通过会议和其他沟通定期互动,以及提高公众意识。
每一方应确定在其自身制度和实践中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如有必要,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立法程序向其立法机构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根据“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各方应确保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国将颁布旨在促进高质量增长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为履行本章项下义务将采取的措施以及每项措施的生效日期。
美国申明其现有措施符合其在本章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