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Fi万能钥匙”为什么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2022-08-28 来源: 未知

“WiFi万能钥匙”,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WiFi万能钥匙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通过将用户的热点上传到后台服务器的方式收集、积累数据,使用户间可以共享密码。但“WiFi万能钥匙”注册商标为什么被驳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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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万能钥匙推出市场后,据统计,2014年12月便达到了5亿用户,超过17亿的日均热点连线数。Wifi万能钥匙在国内也有100多件专利。


连尚公司于2017年4月向商标局提出第23602110号 “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却经历了曲折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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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阶段被驳回

对于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

①该商标与第12003959号“WiFi共享精灵”商标、第15087202号“云WIFI”商标、第16316328号“平安WIFI”商标、第23174136号“wifi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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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该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商标局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提出驳回复审


连尚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连尚公司主张:

①被驳回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在外形、读音等方面均不近似。

②该商标通过使用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提交了该公司的广告照片、媒体对该公司及其产品的报道、该公司获奖情况及财务报告等证据。

③第35类服务上已有其他包含“WiFi”词汇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被驳回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误认。

综上,连尚公司请求准予通过初审。


03

复审被驳回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①第23174136号“WiFi及图”与其他3件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②但是,被驳回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商评委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复审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0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连尚公司不服复审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审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指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绝对条款,与争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而获得知名度与显著性并无关联。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连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05

北京高院二审


连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连尚公司提出:该公司以争诉商标的APP为媒介,为用户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至今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该标志与连尚公司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属于具有欺骗性的情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

将争诉商标使用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争诉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争诉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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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评析


经过2年多的官司,连尚公司最终未能成功注册该商标。而核心原因在于,其商标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什么是欺骗性标志

欺骗性标志,一般认为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局、商评委、一审法院均认为,“WiFi”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连尚公司则认为,许多带有“WiFi”的商标均被准予注册,于是不断提出复审与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则展现了完整的解释:“WiFi万能钥匙”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是结合“WiFi”与“万能钥匙”作整体含义上的理解,认为这种名词的组合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可以用于破解wifi密码,因此具有欺骗性。


②误认跟欺骗是什么关系


对于商标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商评委一般会表述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易产生误认”;而法院判决文书一般会表述为“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相关特点产生误认”。二者仅存在用词上的差异,都是在表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③还有哪些商标被认为有欺骗性,可以举些例子吗


我们商标从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中找到以下商标,同样被商标局认定为具有欺骗性,容易导致误认



商标

使用商品

被驳回理由


苗方净颜

35588578

化妆品,去污制剂,口红,抛光制剂,洗面奶,清洁制剂,牙齿清洁制剂,研磨材料,香,香精油

申请商标含有“苗方”,相关公众会把苗方与苗药联系起来,而“苗药”是是贵州省少数民族惯用的药品,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

即肽

GITTAMY

35292136

人用药,膳食纤维,珍珠层粉,减肥药,维生素补充片,维生素C制剂,医用营养食物,蛋白质膳食补充剂

申请商标由中文“即肽”及英文“GITTAMY”组成,其中“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麻花面 

34123827

面条,方便面,方便粉丝,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申请商标使用在方便粉丝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

苏宁公益

SUNING

22626811

担保,信托,典当,募集慈善基金,资本投资,金融管理,保险承保

申请商标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资本投资;金融管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服务具有专门的公益性质,从而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由此可见,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需要结合商标整体含义,以及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体来认定。


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尽量避免选择具有描述性的标志,将有助于减少被驳回的风险。